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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研究 “双碳”半月谈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文 | 稼轩能源中心 蒋瑞雪 杨浩 张冰荷 赵奕奕预计预览时间:13分钟


前言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经济社会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系统性变革。碳达峰、碳中和“3060”目标开启了低碳新时代,正在带动整个社会的巨大热情,并成为社会转型的巨大动力。稼轩能源中心广泛关注国家双碳政策、司法实务及行业动态,并建立碳中和研究专栏,定期发布《双碳半月谈》和能源领域专业文章。本期为2022年第6期( 20220601—20220615)“双碳”半月谈。


一、稼轩律师

近期,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能源中心稼轩榆林律师事务所联合编写的《风电场建设纠纷司法诉讼数据报告》公开发布。

报告以公开的司法裁判文书为线索,通过大数据分析、类案研究方法,了解风电场建设阶段如何埋下诱发矛盾的高危风险点,并结合律师工作经验提出风险防控建议,深入探讨风电场建设阶段的法律问题,获得业内一致好评。

报告认为,风电项目当前最主要的民事案由是合同、准合同纠纷。纠纷分布主要集中在建筑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纠纷起因具有风电行业特性,如风电项目设备质量问题、项目竣工验收、并网发电手续等。


二、案例点评


1. 苟明国与苟兴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20)粤01民终7279号]

【争议焦点】

被告苟兴发于2017年开始投资购买前海碳汇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的碳排放权,并将该项目推荐给原告苟明国,原告又将该项目推荐给第三人刘玉梅。2017年6月至同年12月,刘玉梅分12次向苟兴发支付共计338400元,用于投资购买碳排放权并获得投资收益。2019年3月,刘玉梅(甲方)与原告苟明国(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对苟兴发享有欠款人民币338400元债权。甲方保证拥有上述债权合法,并从未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现甲方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此后,苟明国向苟兴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向苟兴发主张债权,苟兴发称已将涉案款项转交给前海碳汇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用于投资碳排放权。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第三人刘玉梅是否对涉案款项享有债权,并能依照法律规定依法转让。

【律师点评】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苟明国与刘玉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虽然是签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债权的转让应当以存在有效债权为前提。本案中,刘玉梅向苟兴发支付的338400元,性质是委托其购买碳排放权的投资款,刘玉梅与苟兴发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仅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且苟兴发已代刘玉梅完成投资事宜,因此,刘玉梅将涉案款项作为债权转让给苟明国不成立。故法院认为苟明国作为债权受让人在基础债权关系不成立的情况下,要求苟兴发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2.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21)粤19民终6890号]

【争议焦点】

2013年2月28日,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签订《生物质锅炉供蒸汽节能减排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厂区内投资生物质锅炉的集中热力站,为被告四个分厂实现集中供热。碳排放交易收益由双方共享。若被告欲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180天书面通知原告,且需支付终止费”。合同签订后,案涉锅炉被纳入《东莞市生物质锅炉等燃烧设施淘汰改造实施方案》名单,如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关停,迪森公司可申请政府补贴。因迪森公司和徐记公司未就解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案涉锅炉没有在截止时间前关停,迪森公司未能获得政府补贴。原告以被告未明确告知锅炉关停截止时间为由,要求被告赔偿补偿金、投资款、销售损失、政府补贴等。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迪森公司未能获得政府补贴问题上,徐记公司应否向迪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与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纠纷。合同能源管理是广泛采用的节能服务模式,节能公司负责全部设计、审计、融资、采购、施工监测等工作,用能单位不承担投资建设责任,在项目产生节能效益后,节能公司与用能单位共享节能效益。本案中,迪森公司作为节能公司,是案涉锅炉的所有权人,相对于用能单位徐记公司,迪森公司应该更熟知节能政策、关注政策变化。在徐记公司因《淘汰改造实施方案》向迪森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后,迪森公司有自己的利益考量并未同意解除合同。故法院认为案涉锅炉逾期关停的责任并不能归咎于徐记公司,徐记公司不构成违约,即便案涉锅炉符合补助范围及条件,但其未能得到政府的财政补助也与徐记公司没有因果关系。

三、实务研讨


关于第三方投资园区屋顶光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事宜的咨询

问题:当前全国各地正在积极推进整县光伏开发,项目主要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我公司作为发电企业,与园区内屋顶业主已签订屋顶租用协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并取得项目备案证,我公司作为第三投资企业拟投资建设该屋顶光伏。当前项目接入无法落实,当地电网要求“整村开发以及第三方开发的工业园区项目须接入公共电网”,即光伏发电不能直接向屋顶业主供电,无法实现“自发自用”。电网要求必须是屋顶业主自己投资建设的屋顶光伏,才能“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当前,园区各生产制造企业拥有大面积屋顶资源,但自行投资“电力”项目,一是不专业,二是无现金流,各企业更愿意与第三方发电企业合作,以降电价作为合作方案。请问:电网要求“第三方投资项目须接入公共电网”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违背整县推进政策。是否违背分布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政策。

回答:《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第三节第(一)条“大力开拓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部分提出“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第七节第(一)条“大力支持用户侧光伏应用”部分提出“开放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机构、社区和家庭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为用户供电的光伏发电及相关设施。”《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3〕274号)第一节第(四)条提出“光伏发电项目可由电力用户自建,也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第一章第三条提出“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此外,《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第二节也提出“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与配电网内就近电力用户进行电力交易的相关模式”。

来源: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2021.11.30


四、项目资讯


1. 生态环境部日前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预示着全国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准备工作正式启动。近日,绿色金融60人论坛(GF60)和上海金司南金融研究院共同主办“全国市场扩容的主要难题与应对策略”线上研讨会。作为会议主持,GF60首席经济学家、昆山杜克大学可持续投资研究项目主任张俊杰与多位专家共同探讨全国市场发展的挑战与应对策略。 

2. 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6月21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就业〔2021〕107号),按照福建省碳达峰碳中和领导小组工作部署,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管理局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并于近日印发。其中提出,推动闲置资源盘活共享。积极发展二手车经销业务,推动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进一步扩大二手车流通。

3. 全国碳市场上线近一年市场运行平稳,2021年7月16日启动的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期仅覆盖了火电行业,全国共2162家火电厂,成交量接近1.8亿吨,累计成交金额约77亿元,极大超出了预期。

4. 香港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出席活动时表示,香港已成立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跨机构督导小组,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特别关注监管政策、市场发展和碳市场的机遇。并且根据小组建议,香港可发展成国际性高质素的自愿性碳市场,并正研究监管模型,未来会进一步咨询市场。

5. 从我国八大碳市场试点的运行情况来看,广东地区的碳市场活跃度最高。今年1-5月,广东碳市场月均成交量在119.7万吨左右,上海、天津、湖北、深圳、重庆、北京、福建的月均成交量在2.28万吨、0.99万吨、30.14万吨、8.86万吨、14.5万吨、3.36万吨和56.08万吨,福建地区和湖北地区的碳市场成交量也较为可观,相比之下天津地区的市场活跃度较为一般。从各试点成交情况的年度同比数据上看,虽然广东试点成交最为活跃,但1-5月成交总量较2021及2020年同期却出现了53%和42%的下滑。整体上看,除去湖北、重庆和福建碳市场活跃度有所提升,1-5月其他试点成交活跃度均有所下降,上半年全国疫情多点散发,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碳市场的成交情况。

6. 近日,嘀嗒出行与与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达成战略合作,双方将在低碳出行推广和传播、碳普惠项目方法学开发、碳普惠制PHCER交易、个人碳账户、绿色金融与ESG投资合作等多个领域展开合作。这意味着,顺风车出行方式或将首次纳入碳普惠交易体系。

五、绿色金融


1. 截至2022年6月17日,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CEA)累计成交量192,986,780吨,累计成交额8,433,656,915元。

2. 近日,《上海市2022碳达峰碳中和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发布,从5个方面100项工作加快申城“绿色”脚步。作为扎根上海70余年的本地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在2021年就确定了“打造长三角最具绿色发展底色的银行”的战略目标,制定了《上海农商银行2021-2025年绿色金融发展战略》。从自身的绿色践行出发,到对绿色产业经济的全方位金融服务支持,再到对市民绿色理念习惯的培养,上海农商银行以“三位一体”的行动方式全面贯彻国家“双碳”战略,绘就绿色金融服务版图。 

3. 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等17部门联合印发《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提出,对于金融、能源、旅游、交通等敏感二三产业,应防范气候相关金融风险。明确要求建立覆盖各类金融机构和融资主体的气候和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鼓励企业与金融机构制定符合“双碳”目标的转型战略、路径和目标。

4. 6月7日,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在港举行绿色商业银行联盟基石成员谅解备忘录签订仪式暨新闻发布会,宣布5家金融机构正式成为该联盟的基石成员。5家金融机构分别是中国银行(香港)、花旗集团、东方汇理银行、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总资产超过7万亿美元,它们将与IFC和金管局合作,鼓励客户采用绿色策略、推广绿色产品和服务,实现经济绿色转型。 

5. 近日,中国银行发布了《关于开展转型债券相关创新试点的通知》,拟创新推出转型债券,应对气候变化目标,支持传统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通知规定,转型债券是指为支持适应环境改善和应对气候变化,募集资金专项用于低碳转型领域的债务融资工具。资金应专项用于企业的低碳转型领域,重点推动传统行业转型升级。转型信息披露在参考国际经验、结合国内实践的基础上,全面展示发行人转型的相关信息。第三方评估认证也应参照国际标准,建议发行人聘请评估认证机构出具转型评估报告。并且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或专项账户管理资金。

六、政策新规


1. 6月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印发《“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

2. 6月2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3. 6月9日,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强煤炭先进产能核定工作的通知》。

4. 6月10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5. 6月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22年度碳达峰碳中和课题项目委托研究征集公告。

6. 6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

7. 近日,水利部发布《关于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的指导意见》。

8. 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9. 6月9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关于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10. 6月9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加强能耗要素保障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的通知》。

11. 6月15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上海市2022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12. 6月15日,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中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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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稼轩文编社  系列文章:碳中和研究 “双碳”半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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